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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浙江省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浙江省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2月15日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规范二手房交易税收秩序,现将市本级转让二手房(个人住房除外)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明确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转让二手房(个人住房除外)及建筑物,应当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如确实无法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征收机关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二、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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