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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农税字[2006]15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土地征收契税的批复

09-29 浙财农税字[2006]15号 我要评论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土地征收契税的批复

浙财农税字[2006]15号

全文有效

2006-06-29


杭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政府性收购土地契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杭财农[2006]43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储备中心因收贮土地而发生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应照章缴纳契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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