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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函[2006]29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彻底停止地税部门有关融资租赁代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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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彻底停止地税部门有关融资租赁代理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6〕290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0月20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经调查了解,目前我省少数市县的地税部门还存续有少量有关融资租赁的代理工作关系,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税系统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构和人员必须从7月1日起彻底停止一切与融资租赁机构的代理工作关系,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介绍、推荐、担保、质压、催收等帮助。

  二、对融资租赁机构在各级地税机关内部设立的代理点(处),要同时一律予以注消。

  三、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对照上述要求,对参与融资租赁代理业务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将清理结果于7月底前报送各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汇总后于8月10日前上报省地方税务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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