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厦门中盛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
厦国税函[2013]192号
全文有效
2013-11-04
同安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厦门市同安区国家税务局对厦门中盛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请示》(厦国税同发〔2013〕7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经研究,自2013年11月1日起对你局试点纳税人厦门中盛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菜籽油采用参照法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农产品的单耗数量如下:
厦门中盛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税务登记号码为:350221155301174),企业原来主要产品为大豆毛油、豆粕,已根据市局《关于厦门中盛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厦国税函〔2013〕7号)核定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2013年11月起该公司将新增生产毛菜籽油、菜籽粕,购进的农产品原材料是油菜籽,油菜籽全部是进口采购。产品工艺流程:一.毛菜籽油生产工艺流程图:油菜籽计量—>除杂—>调质—>轧胚—>蒸炒—>压榨—>过滤—>压榨毛油—>浸出—>一蒸—> 二蒸—>汽提浸出毛油。二.菜籽粕生产工艺流程图:油菜籽计量—>除杂—>调质—>轧胚—>蒸炒—>压榨—>浸出—>湿粕蒸脱—>菜粕。
据此,对厦门中盛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菜籽油参照同行业的农产品单耗数量2.3280。次年再重新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同时对上年度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请你局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告核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