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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税发〔2002〕9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函;的通知

09-29 厦国税发〔2002〕9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该文件已全文失效,详情请参阅厦国税公告〔2015〕4号文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函;的通知

厦国税发〔2002〕9号

全文失效  

2002-01-09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函>>(闽国税函[2001]167号,以下简称“省局函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各单位在审核延期缴纳税款时,对企业上报的各种资料和证明材料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的有关“特殊困难”规定和省局函件精神认真进行审核、严格把关,切实负起责任。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上报市局复核。

二、规范使用审批文书。<<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核报告表>>由市局统一印制,请各单位派人到市局(征管处)领取,对不规范使用审批文书的,市局不予受理。

三、按时上报审批资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批资料,各单位务必于每月6日下午下班前上报市局(征管处),逾期上报的,市局不予受理。上报审批资料时,各单位必须按省局函件的要求同时上报各种资料和证明材料,其中<<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核报告表>>市局要求必须按一式三份进行填报,管理单位、市局、省局各一份。

以上通知,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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