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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1998]266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连锁经营商业企业纳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09-29 深国税发[1998]266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连锁经营商业企业纳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266号

失效

1998年6月22日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区局:

  我局国税发[1996]255号、国税发[1996]684号通知,对连锁经营商业企业实施“汇总申报,分别缴纳”以来,由于各分局在对连锁经营商业企业划分纳税期限时做法不尽相同,给纳税人和征税机关均带来不便。鉴于此,现明确如下:所有经市局批准实行“汇总申报,分别缴纳”的连锁经营商业企业的纳税期限均统一为每期期满的十日内。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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