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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2006]214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09-29 深国税发[2006]214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6]214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2月31日

各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单位办理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实地核查的有关规定。

  二、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并初始发行后,开票限额发生变化的,应填写《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见附件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

  三、在执行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过程中,要注意收集问题,及时向市局(流转税处)反馈,以便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附件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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