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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2003]63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09-29 深地税发[2003]63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3]63号

全文有效

2003年2月11日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补充规定如下:

  一、根据通知第一条规定,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的纳税人,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后享受当年度免征房产税优惠。

  二、各分局应做好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跟踪管理工作,认真审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否按照通知要求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和分别进行纳税申报,对不符合通知规定的或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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