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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契税缓征期间历史遗留问题的通告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契税缓征期间历史遗留问题的通告

全文有效

2003年7月9日

  为了妥善解决我市契税缓征期间历史遗留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契税缓征期间(1994年12月8日-1998年9月30日)已签定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但至今尚未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纳税人或受委托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请于2003年8月30日前到我局办理契税减免审批手续,凭我局出具的减免审批表到国土部门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逾期不来办理的,将依据现行契税政策征收契税。

  二、符合上述减免契税条件的纳税人,如已缴纳契税的,请于2003年8月30日前到我局办理退税手续,逾期不予退还。

  三、减免和退税手续应提供以下的资料:

  1.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买卖)合同;

  2.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买卖)专用发票或原始收据;

  3.房屋竣工验收证书(以上须提供原件校验,并留存复印件);

  4.纳税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书面申请,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委托书;

  5.契税完税证(第二联)和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仅适用于办理退税)

  6.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冯小姐、陆先生

  电话:83938796、83938576

  联系单位:深圳市财政局农业处

  联系地址:深圳市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1008房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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