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根据2001年9月21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地税发[2001]740号),此文件已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代征文化发展专用资金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6]99号
失效
1996年3月12日
特区内各征收分局、涉外检查分局、第一检查分局:
根据深地税纪要[1996]1号和深圳市文化局深文联字[1996]28号文件的规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从1996年4月1日起停止代征文化发展专用资金,由市文化局自行征收。
现将有关停征交接问题明确如下:
1、税款所属期三月份的文化发展专用资金不再代征,由市文化局自行征收。
2、各征收分局、涉外检查分局、第一检查分局要做好移交的准备工作。从现在起要搞好票款结算,做到票、款、帐相符。对未填开的票据不得截留,要认真清理、核准和登记,如数移交。
3、市局计财处将1996年4月1日前代征的文化发展基金按规定提留20%代征手续费返拨给各分局,剩余80%划转市文化专用资金专库。
各征收分局、涉外检查分局、第一检查分局必须在4月10─15日将末填开票据交到市文化局计财处并办好交接手续(地址:深南中路15号文化档案大楼四楼,电话:2270158,联系人:林处长刘明)。
4、各分局要认真组织,分工一名副局长具体负责落实,并亲自动手加强指导和监督。不得遗留任何问题,该移交的资料、票据必须彻底交清,务必保质保量完成移交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