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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8年12月17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地产地销减免税销售比例核定和调整问题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发[1998]589号),此文件已停止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地产地销减免税销售比例年度清算调整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122号
失效
1998年4月8日
各分局: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国税发[1997]199号、241号通知,现就地产地销减免税销售比例年度清算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产地销企业在按规定向国税征收机关办理上年度增值税清算申报后一个月内,凡属于地产地销产品实际销售比例高于核定的减免税销售比例并情况特殊的,可向主管国税稽查机关提出调整地产地销减免税销售比例的申请,申请时须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一)《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减免税销售比例调整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纳税情况清算申报表》;
(三)《特区地产地销企业资格和年度减免税销售比例批复书》;
(四)上年度减免税产品特区内销售的明细情况(包括购买后产品的主要去向);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主管国税稽查机关接受申请后,应在两个月内予以核实。分局将有关情况以一户一文的形式上报市局审批,并附送《地产地销产品减免税销售比例调整呈批表》(见附件二)和企业申请资料。
三、对于经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批准调整地产地销减免税销售比例的企业,其准予调增的上年度减免税款,由主管征收机关办理当期期初留抵税额等手续。
附件:
一、《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减免税销售比例调整申请表》(略)
二、《地产地销产品减免税销售比例调整呈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