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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地税函[1997]66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硅石适用单位税额的批复

09-29 陕地税函[1997]66号 我要评论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硅石适用单位税额的批复

陕地税函[1997]66号

全文有效

商洛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石英砂、硅石如何适用资源税额的请示》(商地地税发[1997]73号)收悉。经了解硅石与石英石(石英砂、硅砂)为同一种矿产品。《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确定中英砂资源税单位税额为3元/吨,硅石资源税单位税额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按3元/吨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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