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进口商品预赔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营[1987]11号
全文有效
1987年3月30日
天津市财政局:
你局(财税一[1987]85号)文收悉。关于进口商品预赔费收入如何征税问题,我们认为,商业部门从国外进口易损商品,国外按进口商品的数量付给一定比例的预赔费,这部分预赔费与“三包费”性质相同。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对商业部门由于经营进口易损商品所取得的预赔费收入,可按照对“三包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办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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