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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营字[1987]第0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租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09-29 财税营字[1987]第010号 我要评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租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营字[1987]第010号

失效

1987年3月30日

广东省税务局:

  你局(粤税一[1987]46号)《关于对房租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总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租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营[1986]84号)通知第二条:“对企事业单位将自有住房出租给本单位职工居住收取的房租,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和学校。

  二、企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自有住房中因本单位职工换房、工作调动及其他原因由非本单位职工居住,对这部分房租收入,可比照出租给本单位职工居住收取的房租,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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