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全国  >  财农税宇(88)第54号财政部复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三来一补”企业等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

财农税宇(88)第54号财政部复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三来一补”企业等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

09-29 财农税宇(88)第54号 我要评论

财政部复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三来一补”企业等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

财农税宇(88)第54号

全文有效

  你厅(88)闽财农字第0111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三来一补"和其他类型企业占用耕地,不属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对经批准免征耕地占用税的乡、镇(村)全日制幼儿园,建成后,将一部分房屋分配(或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应征收这一部分房屋所占耕地的税额。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