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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财税[2009]13号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青财税[2009]13号 我要评论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财税[2009]13号
全文有效
2009年4月13日
各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区(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填写《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附件1),并将申请材料于2009年4月24日前分别送所在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各区(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汇总申请材料后,填写《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汇总表》(附件2,上报时请同时附电子版),连同各公益性社会团体的申请材料,于2009年4月30日前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
  二、经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填写《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附件1)和《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汇总表》(附件2,电子版),于2009年4月24日前分别送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
  三、市民政局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定期予以公布。
  四、对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使用经山东省财政厅授权,青岛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非定向捐赠专用)和《山东省公益事业定向捐赠专用收据》作为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五、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每年定期对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有关情况进行相应监督、检查和确认。
  六、材料报送地点:
  市财政局税政处(宁夏路208号1003室)
  联系电话:85855862
  市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延安三路236号2205室)
  联系电话:83931229
  市地税局税政收管理二处(东海西路18号305室)
  联系电话:83870258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社团管理处(延安三路228号1305室)
  联系电话:82106029
  附件1: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企业名称
  单位编码   业务主管部门
  业务范围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现有职工人数
  所报送材料
  1   申请报告
  2   登记证书
  3   组织章程
  4   审计报告等
  5   检查评估结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材料汇总表
  区(市)名称:
  序号   社会团体名称   地址   单位编码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业务主管部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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