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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函[2001]118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海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函》的通知

09-29 青国税函[2001]118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海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函》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1]118号

全文有效

2001年4月10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海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函》(国税函[2001]1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凡合同中约定由国内企业负担外国企业税款的,各基层局应注意将上述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含税收入计算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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