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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吉安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吉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税乎网注——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订。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吉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吉安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5-10-2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标准如下:

序号

行业

应税所得率(%)

1

农、林、牧、渔业

4

2

制造业

矿采选、煤、电力、鞭炮、焰火

12

其他

8

3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6

4

交通运输业

10

其中:装卸、搬运

8

5

建筑业

10

6

房地产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

16

7

服务业

美容美发、按摩、泡脚、沐浴

16

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15

饮食、住宿业

10

其他

10

8

娱乐业

歌厅、舞厅、酒吧、茶艺、游戏网吧

16

其他

15

9

广告业、印刷业

12

10

文化体育业

10

11

其他行业

10

符合规定条件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吉安市国税局转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地税发[2008]18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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