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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管理的公告

税乎网注——抚州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3号公告废止第二十条、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2018年第3号修订。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管理的公告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部分废止/失效

2013-04-10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抚州市中心城区(不含临川区上顿渡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下同)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于2013年4月启用抚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以下简称“核价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3年4月起,在抚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发生存量房交易的,应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窗口提供交易双方的交易合同、产权证件、身份证件等资料,经工作人员审核,在核价系统中录入交易房产基本信息,生成交易评估计税价格。

      二、发生存量房交易的双方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如实申报缴纳应纳税(费)款,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核定其交易计税价格,将核价系统生成的评估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依法计算应纳税(费)款。具体管理办法参见本公告所列附件。

       三、发生存量房交易行为,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公告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抚州市中心城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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