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九地税发[2011]10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九地税发[2008]148号
失效
2008年11月28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政策,支持我市居民个人住房消费,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住房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暂调整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