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调整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5]118号
全文有效
2005.06.16
各分局(局)、县局:
为了加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结合南京工作实际,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调整的通知》(宁地税发[2002]45号)文件中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调整如下: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工业、商业 |
5 |
交通运输业 |
10 |
建筑安装业 |
7 |
房地产开发业 |
15 |
服务业 |
10 |
其中:饮食业 |
15 |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 |
25 |
娱乐业 |
25 |
其他行业 |
10 |
个体工商业户饮食业应税所得率从2005年1月1日起调整至15%,请一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