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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税发[2009]第79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09-29 豫地税发[2009]第79号 我要评论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地税发[2009]第79号

全文有效

2009年5月13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交通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级地税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配合,对于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理的船舶,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主动和当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船舶车船税信息交换和委托代征机制,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船舶车船税的源泉控管,堵塞征管漏洞。并于2009年7月31日前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报告省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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