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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税函[2009]第146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09-29 豫地税函[2009]第146号 我要评论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9]第146号

全文有效

2009年5月13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通知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各级地税机关应切实落实好此项政策,向企业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08]128号)暂不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核定征收企业已经按此文件进行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清理纠正。

  三、对于尚未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核定征收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提醒其按照法定税率进行申报,并做好受理环节的审核工作。

  四、对已经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进行了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核定征收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企业于5月底前按照法定税率重新进行汇算清缴,足额缴纳税款。

  五、对已经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进行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核定征收企业,在下一期预缴所得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提醒其按法定税率进行申报,补缴前期少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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