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伊春市电业局调整线损问题的批复
黑国税发[1998]167号
全文有效
1998年6月30日
伊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伊春市电业局调整线损的请示》(伊国税发[1998]7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伊春市电业局的正常线损率提高到15%,对超过15%部分的损失电量按非正常损失处理,其所含进项税金按规定予以转出。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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