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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国税函〔2004〕237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4〕237号

全文有效

2004-09-07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8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实施许可的纳税人范围界定”问题

 为有效兼顾地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的不同情况,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提高管理效率,对纳税人经营额的具体划分标准和有实际困难的判定,由县级国税机关确定。

二、关于“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的管理”问题

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的式样和具体管理要求由市、地级国税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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