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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国税函[2008]15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增值税汇缴成员单位预征率的通知

09-29 黑国税函[2008]15号 我要评论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增值税汇缴成员单位预征率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8]15号

全文有效

2008-01-14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成品油市场价格变化,省局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汇缴成员单位的增值税预征率由1.05%调整为0.8%,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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