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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地税发[2008]72号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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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哈地税发[2008]72号

全文有效

2008-7-2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省局黑地税发[2008]52号文件精神,现对月营业收入达到5000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应税所得率作如下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应税所得率表

项目序号
行   业
应 税 所 得 率(%)
序号
市  区
县(市)
1
制造
7
5
2
采掘
16
3
建筑
14
12
4
批发
4
3
5
零售贸易
一般市场
9
7
繁华、专
12
9
业市场
社区、便民
7
5
6
交通运输
17
14
7
房地产(装修、装饰)
19
15
8
会计、审计、税务服务
32
24
9
教育
24
19
10
卫生
19
14
11
住宿和餐饮
24
19
12
娱乐(包括洗浴)
29
24
13
其他行业
19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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