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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税乎网注]

根据《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失效
2011年4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地税函[2011]6号)的规定,现就调整哈尔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各区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3%;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3.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调整为5%。
  (二)县(市)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3%;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调整为5%。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各区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3.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4%;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为5%。
  (二)县(市)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2.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3.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为5%。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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