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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国税联发[2001]1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省交通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黑国税联发[2001]1号 我要评论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省交通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联发[2001]1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月11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交通局,省车购办,哈尔滨车购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1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在车辆购置税代征期间暂不介入征收管理工作。
  二、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副本的骑缝处应加盖征收机关的名章。
  三、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应把《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副本交交警部门备查。
  四、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为:发票注明所支付购车款(含税)扣除17%的增值税款后的余额,扣除后如低于最低计税价格,按最低价格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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