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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国税函[2002]84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网还贷加价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09-29 黑国税函[2002]84号 我要评论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网还贷加价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黑国税函[2002]84号

全文有效

省电力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农网还贷加价收入相关税(费)问题的请示》(黑电财[2002]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两分钱”农网还贷加价收入,从2002年起,各市、地、县电业局按收入的3%预缴增值税,由省电力有限公司统一汇算清缴。
  二、各县(市郊)农电局在对分得的农网还贷加价收入进行核算时,不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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