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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财预字[1999]34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土地增值税提取征收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09-29 黑财预字[1999]34号 我要评论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土地增值税提取征收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黑财预字[1999]34号

全文有效

1999年5月17日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我省1995年开征土地增值税时,经省政府同意,比照土地使用税等地方“四税”提取征收管理费的办法,对土地增值税按征收总额的5%提取了征收管理费,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因当时省财政部门没有正式发文,现重新明确如下:

  为减少税款流失,加强征收管理,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可继续按土地增值税征收总额提取5%的征收管理费,其中1%上缴省地税局。征收管理费主要用于代征、征收管理业务、奖励办税人员以及税法宣传等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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