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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工商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的通知》的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工商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的通知》的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全文有效

2016年7月28日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4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4]19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废止《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工商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的通知》(黑地税函[2012]47号)。

  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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