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4]57号
全文失效
2004年4月13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10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4年6月1日起,纳税人统一设置使用《广州市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附件1),亦可按此式样设置电子版,在登记时,如有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应税凭证,要分别进行登记;如未分别记载应税凭证的,应以记载总金额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和登记,要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逐一登记。
纳税人对发生业务的应税凭证较多,贴花次数频繁,可将当天发生的应税凭证按税目汇总登记,对应税凭证进行编号,并在《登记簿》的备注栏中注明宗数和编号,以便于核查。采用汇总登记方式的纳税人必须报经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备案。每年分两期报送汇总情况,即在当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的申报期向经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并连同《广州市印花税应税凭证汇总报告》(附件2)一起报送,上述资料亦可通过网上报送。
纳税人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点中1-3点规定执行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可以对其核定征收印花税。
二、对纳税人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和印花税代售人代售税款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工作
(一)检查时间
2004年6月1日至7月31日为纳税人自查时间;2004年8月1日至8月20日为地方税务机关检查时间;2004年8月21日至8月31日为地方税务机关清理、整顿并上报检查情况的时间。
(二)检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及施行细则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以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和代售印花税票的代售人,均须进行纳税检查。
(三)检查内容
纳税人在三年内是否依照省地税局《关于汇总缴纳印花问题的通知》([88]粤地税三字第28号)和《关于对印花税实行按期汇总及代征汇总缴纳问题的通知》([89]粤税三字第28号)的规定执行;代售印花税票的代售人是否依照市地税局《关于委托代售印花税票的管理暂行办法》(税三[1991]767号)的规定执行。
纳税人和代售人在自查期限内自行按上述规定逐一对照检查,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贴足印花税票并注销税票,未按上述规定操作的,要立即进行整改。
(四)检查中的违章处理
此次检查是依据自查补税从宽,被查补税从严的原则,纳税人和代售人在自查中发现未按照规定执行,但能及时纠正,自觉依章补税贴花、注销税票的,税务机关不予处罚。自查结束后经地方税务机关检查出纳税人未按规定执行的,要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及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五)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检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依时将检查情况和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局税政一处。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略)
1. 《广州市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
2. 《广州市印花税应税凭证汇总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