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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国税函[2004]165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适用范围的批复

09-29 粤国税函[2004]165号 我要评论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适用范围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165号

全文有效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适用范围的请示》(佛国税发[2004]8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发[2002]135号)规定,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范围仅限于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 下岗失业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性质的私营企业、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性质的机构或组织均不属于个体经营组成形式,不能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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