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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地税函[2004]180号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09-29 梅地税函[2004]180号 我要评论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梅地税函[2004]180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直梅江区地税局、蕉华税务分局: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67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是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省局规定的申请代开发票范围、对象、要求进行开具。对个人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小额标准全市统一定为开票金额2000元以下(含本数),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使用统一表格(式样见附件),并套印七位号码,由各地自行印制使用。

  二是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建立代开发票登记台帐和定期的查核制度。代开发票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要按月装订成册,立卷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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