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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国税办发[1996]013号关于对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补充解释的通知

09-29 粤国税办发[1996]013号 我要评论

关于对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补充解释的通知

粤国税办发[1996]013号

全文有效

1996年2月7日

  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发[1995]248号)中第二点“党校所办企业减 免企业所得税的审定维持现状由主管地方财政、税务机关负责”所称“党校所办企业”是指省以下党校所办企业,中央党校在我省所办的国有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审定由主管国家税 务机关负责。

  请知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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