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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地税发[1996]24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09-29 粤地税发[1996]244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244号

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告发布者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发布广告的数量及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名单的具体期限由各市地方税局确定。

  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有关资料、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或采取偷税手段、不缴少缴已扣税款的,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粤府[1 995]43号)第八条 、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和第十七条 的规定处理。

  三、各征收机关要对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建立健全征管资料档案,规范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 996年8月29日国税发[1996]14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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