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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地税发[1997]第23号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制镇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税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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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制镇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税率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1997]第23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月22日

  县、区局,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1996]299号《关于建制镇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税率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意见:前山镇、南屏镇、湾仔镇、唐家镇、金鼎镇管辖范围内的按5%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香洲、拱北、吉大、北岭仍按7%征收。其余海岛、横琴、西区的斗门县、红旗、三灶、平沙、珠海港等按5%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执行时间从一九九七年度税款所属时期开始。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我省对撤区设立的建制镇,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上一直按1%的低税率给予优惠,由于乡镇经济的发展,为公平税负,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新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和《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决定对全省建制镇恢复按5%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现将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凡原按1%优惠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建制镇,从1997年1月1日起一律恢复按5%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建制镇的范围是指其行政区域范围。原广东省税务局[87]粤税办字026号文中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凡经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在市区范围应按7%税率税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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