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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税发[1997]214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09-29 穗地税发[1997]214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1999年9月9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管理工作规程修订稿〉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437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7]214号

失效

1997年9月1日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我市地方税收发票的管理,做到管理规范,有章可循,市地税局制定了《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对于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管理工作规程

      为了加强我市地方税收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本工作规程所指“发票管理机构”除特别指明外,为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的发票管理机构;“市局”为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一、领购和订购发票

      (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业户),在办理领购(订购)发票开户时应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或《企业订购发票申请审批表》以及在《发票印章存档卡》上加盖发票印章,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经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开户手续。

      (二)地方税务机关业务科、所接到申请审批表后,应根据业户所属行业、经营方式,业务范围、业务量大小和申请使用发票的名称、式样、种类、数量进行审核,送发票管理机构审批。

      (三)发票管理机构对申请业户的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发票印章进行复核后,确定供票的名称,每次供票数量,发给《发票领购簿》。

      二、领购发票

      (一)领购发票的业户凭《发票领购簿》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经管地方税务机关按《发票领购簿》核准的内容领购发票。

      (二)首次供票由发票管理机构审批(一般供应1至2本,特殊情况可供5本,一律暂不供应大额发票,日后按实际情况调整)。业户以后购票量由地方税务机关业务(征收)部门的税务人员了解或查验业户已使用发票情况后核批,一般每次购票量不得超过三个月的用票量(发票管理机构可据实际情况调整业户购票量)。

      (三)对采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一律确定以验旧购新或交旧购新方式购票。

      三、申请订购发票

      (一)对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年用量500本以上)、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业户或发票统一式样需由业户自定的,可以申请订购发票。

      (二)申请业户应将订购发票式样粘贴在《企业订购发票申请审批表》送经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三)经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到《企业订购发票申请审批表》后,要认真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证、工商执照及其他营业许可证的全称是否一致;

      2.再次订购同类式样的发票,其发票字轨、号码应与上次衔接;

      3.发票的种类、范围应与业户的经营业务一致;

      4.发票的限额与业户的经营规模要相适应;

      5.发票版面不能套印任何附有单位名称的印章(除特案批准外);

      6.发票印制量掌握不超过一年的用量;

      7.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发票票面的基本内容必须印上,发票可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但不能单用外文印制,出口发票必须在票面右上角印上“出口专用”字样;

      8.发票印制外币栏需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并印有人民币、外币金额大写栏和汇率栏;

      9.申请订购电脑发票的单位必须提供《会计电算化系统代替手工记帐许可证书》;

      经地方税务管理人员加具意见,业务科或税务所审查后,送发票管理机构审核,由发票管理机构填写《订购发票印制通知书》(附申请订购发票式样),盖上发票管理机构的公章,送市局发票管理分局组织印制。

      四、外地(含本市四个县级市)的业户到本市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和核销发票

      (一)到本市从事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货物运输除外)的外地业户(简称外地业户),凭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向经营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本市的发票。

公路客票,仍按我局〔1996〕269号文规定办理。

      (二)经营地经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到外地业户《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后,按《证明单》所核定的经营范围,劳务性质、合同金额、有效期等,核定其领购发票的名称、数量、使用范围和时间,经批准后,将《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退回给申请业户,凭以领购发票。业户再次购票时凭《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验旧供新。

      (三)外地业户凭经核准的《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到经营地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机构按核定的发票名称、数量领购发票。发票管理机构出售发票时可以向业户收取一万元以下发票保证金,在该审批表盖上“已购发票”字样,并将出售的发票名称、数量、字轨、号码及临时电脑编号登记在审批表上,退一联给购票业户。税务管理人员、发票管理机构各存一联作为临时售票存档。

      (四)纳税人应依照经营地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和报验发票,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应按税法规定,清交应在经营地交纳的税款,并填具《核销发票呈批表》,经审查核对无误后,由税务人员(两人以上)对未使用的发票监督截角销毁。清理完毕后,同时退还发票保证金,将已填用发票存根退回给业户。送一联《核销发票呈批表》给发票管理机构存档。

      (五)外地建安业户持《证明单》来本市承接工程的,到工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在完税的同时申请开具通用发票。

      五、本市、区临时有经营收入又不符合领购整本发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向所辖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

      (一)上述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开具发票时,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发生经营业务、接受劳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地方税务机关对其提供的证明应当严格审查。

      (二)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在开具通用发票的同时征收税款;对依法不征税的,在通用发票备注中注明不征税的依据。

      六、税务管理人员和业务科(所)对用票业户使用发票的管理职责

      (一)做好业户申请使用发票的核定。业户申请领购或订购发票时,税务管理人员应根据用票业户的经营情况,核定其领购或订购发票的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

      (二)做好对业户使用、缴销发票的监管工作。

      1.业户领购(或订购)发票后,税务管理人员应督促业户指定专人管理发票(个体工商户由户主保管填开发票),并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发票分类分户帐》,及时、准确地记载发票的领购(订购)、发放、填开、作废、结存、缴销等情况,动态地反映本单位发票使用数量变化;并辅导业户在使用完每本发票后必须填写发票使用情况(在发票本封底),以便地方税务机关在审批供应发票时进行抽查。

      2.业户发生撤销、解散、破产、迁移、合并、联营、歇业等项变更时,税务管理人员应及时督促业户按规定清理发票,核对购、用、存分户登记帐,对未使用的结存发票,应列册登记,经核对无误后,方能截角注销(订购发票的业户变更名称时,其结存发票也要进行截角注销),同时办理《发票领购簿》缴销手续。

      3.每月月终后,要督促用票业户随同纳税申报表报送《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并于每年五月底前对业户在上年度发票的领用存情况进行一次清查,签署复查意见后,报业务科(所)核存。发现业户一个季度内未报送月报表的,应向发票管理机构提出责令限期纠正的意见。

      4.要加强对临时领购发票业户使用发票的管理,并按本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做好业户用票期满后发票的清理核销工作。

      5.核销发票应有税务人员两人以上及业户人员在场。

      (三)做好经常性的发票检查工作。

      1.对业户所开具和取得的发票,每季度要抽查一次,发现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应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及时提出意见,报有关发票管理机构作出处理。

      2.接到外单位发来调查业户发票管理使用情况有关函件时,应在七天内进行调查,并按发票管理办法作出初步处理意见,如涉及到其他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有关的税务机关查处。

      3.接到业户丢失发票的报告后,应立即向发票管理机构报告,填写《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并在三天内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四)其他的管理职责。

      1.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并要相对稳定,开票人员与发售发票人员应分开,并建立正常的帐、表制度进行登记。

      2.税务管理人员不能代业户领购发票或帮企业填开发票。

      七、发票管理机构工作制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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