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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地税发[1997]207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制镇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09-29 粤地税发[1997]207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制镇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207号

失效

1997年9月3日

各市、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鉴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开征时,我省部分建制镇基础较差、经济发展较慢的实际情况,原广东省税务局曾批准同意对这部分建制镇暂缓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经过多年的扶持发展,上述建制镇已具有一定规模,恢复征税的条件已经成熟,为了平衡税负,根据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细则的规定,省局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全省尚未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建制镇一律征税。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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