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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税发[1997]242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的通知

09-29 穗地税发[1997]242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7]242号

失效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22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省局文件第二点所规定的内容,请按附件1、2文书格式办理,并由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自行印刷。

  附件:

  1.《暂停受理税务事项通知》(略)

  2.《撤销暂停受理税务事项通知》(略)

  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22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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