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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地税发[1997]242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暂缓征税的建制镇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恢复征收房地产税的通知

09-29 粤地税发[1997]242号 我要评论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暂缓征税的建制镇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恢复征收房地产税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242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0月21日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的批复》(粤府函[1988]178号)的精神,原省税务局曾规定,对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地区新建立的建制镇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自有房产,暂缓征收房地产税。考虑到省局最近以粤地税发[1997]207号通知规定,对座落在尚未征收房产税的建制镇国内企业、单位和个人的房产于1997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的实际,为公平税负,省局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在我省各建制镇内尚未征收房地产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藉人员的自有房产,一律恢复征收房地产税。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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