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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国税发[1998]9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延期的通知

09-29 粤国税发[1998]9号 我要评论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延期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8]9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月9日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原省国税局粤国税发[1997]4号通知规定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至1997年底止。现根据实际情况,省局决定将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延续到1998年底。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省局粤国税发[1995]171号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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