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水库移民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财农[1998]2号
全文有效
高州市财政局:
你局报来《关于对水库移民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高财农[1997]3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按现行政策规定,对水库移民再次建房,应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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