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1号),此文件中本级机关的补充规定已被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2000]92号
已被修订
2000年11月30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我省确定为每月800元。
二、根据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从业人员的税前工资列支标准,我省确定为参照同行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