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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地税政二[2000]99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一次性补发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09-29 闽地税政二[2000]99号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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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一次性补发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2000]99号

失效 

2000年12月11日

  近接一些市局和部分机关事业单位请示,要求明确关于财政性补发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操作问题。考虑到这种形式补发的工资属政府行为,经研究,对政府行为的一次性补发工资允许平均计算,具体办法如下:将补发当月起到实际发放当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加上补发的工资数进行平均,计算出每月的工资,寻找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实际发放当月的工资总额(包括补发的工资)作为应税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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