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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地税发[2008]44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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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8]44号

全文有效

2008年3月10日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转发给你们,并对省局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相应作以下清理: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件)

  (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地税发[2006]14号)

  (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闽地税稽[1999]6号)

  (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2005年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发[2005]101号)

  二、部分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件)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闽地税发[2006]23号)及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98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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