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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地税发[2005]149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二OO四年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励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09-29 闽地税发[2005]149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此文件已失效。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二OO四年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励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5]149号

失效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由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技术成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对省人民政府以下单位或企业颁发的奖金应当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请各地按此规定对二○○四年福建省优秀新产品(附件)奖励金征免个人所得税。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二OO四年度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的通知(略)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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