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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财税[2005]82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紫金山金铜矿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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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紫金山金铜矿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2005]82号

全文有效

2005年9月1日

龙岩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经省政府批准,对紫金山金铜矿资源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1.自2005年1月1日起,对福建紫金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开采利用紫金山金矿的矿石全额征收资源税,即企业实际开采利用的品位低于0.5克/吨矿(岩)应一并征收资源税。

  2.确定紫金山铜矿资源税税额标准为一等1.6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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