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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税流[1997]46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公司增值税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

09-29 闽国税流[1997]46号 我要评论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公司增值税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流[1997]46号

全文有效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泉国税政[1997]27号请示收悉,关于电力公司增值税征收的有关问题,现批复如下:

  一、电力企业因用户延期缴纳的电费而向用户收取的滞纳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电力企业按电力有关行政管理法规对用户偷电行为进行处罚而取得的罚款收入征免税问题,同意你局的处理意见,即:

  (一)电力企业在向用户补收所偷电费的前提下再进行处罚所取得的罚款收入,可不并入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二)电力企业没有向用户补收所偷电费,而迳以处罚方式取得的收入,应全额作为电力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此复。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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